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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企业所得税

2016-12-02 21:36:02562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即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规定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三)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四)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七)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六、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审时,提供认定小组下发的年审合格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税[2010]65号)